第七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水设施有效使用。

有关管护单位应当及时疏通、修复堵塞和损坏的截污沟,打捞河道漂浮物,清理淤积污泥,清除两岸垃圾。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对运营、管护和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