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南明河的义务,对损坏设施、污染水体、破坏绿地等危害南明河环境的行为,应当劝阻和举报。

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保护南明河的活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24小时开通的举报电话和受理范围。接到举报后,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3日内,向举报人反馈。

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