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明河的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治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各界、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资或者投资治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南明河。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