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南明河的保护和治理,监督、协调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南明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花溪、小河、南明、云岩、乌当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南明河段的保护和治理,监督、协调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南明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土保持和水利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二)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的治理和保护;

(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的监督和管理;

(四)林业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规划、渔业、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南明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