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在南明河保护范围内投资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划要求;

(二)不影响行洪、排水;

(三)不污染水体;

(四)不损坏河道及其附属的水利、市政、绿化等设施;

(五)不破坏环境风貌。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