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已废止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为其保守商业秘密。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接受检查。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