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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条
已废止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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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