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当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