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条已废止自治县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自治县人民政府每两年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环境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