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