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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