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畜禽养殖、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必须采取措施,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相关标准。畜禽养殖、屠宰和肉类加工专业户较为集中的村庄应当在距离居住区300米以外设置污水、污物处置场,避免对村(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有条件的村可设置养殖屠宰加工专业小区,协调专业户配套建设污水污物处置设施。从事畜禽附属品(骨制品、血制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距离居住区300米以外生产加工,并封闭存放,减少气味散发。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