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消除污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