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达标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沟渠、坑塘或城区污水管网。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