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畜禽养殖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治理设施。自治县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并进行竣工验收。畜禽养殖户应当确保其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