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畜禽养殖户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所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城镇、村、屯等居民达到10户以上的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立畜禽养殖户。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