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十六条已修改物业共有部分由于人为原因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修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合理期限内相关责任人未进行修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其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