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