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6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Article 64Amended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9Article 6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