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取的收益归业主共有,业主可以约定将该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其他合理用途。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