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十一条已修改业主、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口头或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告知事项进行登记并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提醒业主或者使用人以及装饰、装修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