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内机电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