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并作好书面记录,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决定作出后三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七日以上。未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并公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无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