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每季度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召开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