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实行候补委员制。候补委员的名额和产生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