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五人,应当为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并由业主委员会罢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