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一)无证勘查矿产资源的,超越范围勘查矿产资源的,未办理采矿许可证边探边采的。(二)领取采矿许可证,超越规定期限,既不开工又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擅自印制或涂改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经营许可证或矿产品运输许可证的。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