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

(一)无证勘查矿产资源的,超越范围勘查矿产资源的,未办理采矿许可证边探边采的。

(二)领取采矿许可证,超越规定期限,既不开工又不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擅自印制或涂改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经营许可证或矿产品运输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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