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地面沉陷、地下水枯竭的,采矿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应当赔偿损失;拒不赔偿损失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或限期整顿,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