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申请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著名商标认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