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同等条件下在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上予以重点支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