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第十六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参与著名商标评定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