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第十五条已废止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颁证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著名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对续展申请的认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认定程序办理。续展认定作出前,原著名商标的认定仍然有效。续展有效期为三年,自该著名商标上一届有效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续展申请未通过认定的,著名商标的认定失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