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第十七条已废止认定著名商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