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三峡库区生态屏障建设应当坚持试点示范、稳步推进和宜绿尽绿的原则,库岸线至海拔六百米或者水平推进二千米区域建设库岸生态防护林,海拔六百米以上区域建设山脊生态防护林,注重生态、经济、社会、景观综合效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