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苗木基地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业主实施、市场运作的原则。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速丰林、生态林种苗培育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