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农村森林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突出现代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重点开展经济林、生态林建设,绿色村镇、绿色庭院建设和低效林改造。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