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已废止国有土地上的森林建设用地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安排。集体土地上的森林建设用地应充分利用荒山、荒地、低质低效林地、二十五度以上坡耕地、农田隙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空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将城区周边森林建设和通道森林建设所占用的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作为国有林地使用。涉及基本农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