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依法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鼓励和引导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合理流转,实现规模经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