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证金缴存、返还、使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