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缴存第七条已废止采矿权人矿区范围在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缴存的监督工作;采矿权人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缴存的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