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物价、税务、审计、环保、安监、煤炭、林业、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