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章 返还第十七条已废止采矿权人一次性治理恢复完毕或者分期治理恢复完毕经验收合格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相应将其保证金的百分之八十返还采矿权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内,为质量观察期。质量观察期满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的,保证金余额及其利息全额返还采矿权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