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章 返还第十六条已废止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并达到治理恢复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具保证金返还通知书。采矿权人凭保证金返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支取保证金及利息。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