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缴存第十三条已废止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保证金及利息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并由受让人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