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章 返还第十四条已废止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在采矿过程中边开采,边治理恢复。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时,采矿权人必须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达到治理恢复要求。治理恢复费用可以列入生产成本。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