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