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