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