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维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机构和单位在抢修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特殊维护作业时,应当根据作业需要向沿线用户通告暂停使用相关设施的时间,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沿线用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使用城市排水设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